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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學關于印發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07-07 發布者:

    各學院,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我校儀器設備管理,保障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順利進行,我校制定了《福州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經校長辦公會議(2022年第12次)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 州 大 學
                                 2022年7月7日
    福州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校儀器設備的管理,保證學校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等上級文件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儀器設備的管理遵循“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管理的儀器設備是指納入我校固定資產管理范圍的各類教學、科研及行政辦公儀器設備,即: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含)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儀器設備。
    第四條 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申購、論證、采購、驗收、使用、調撥、維修、報廢和處置等全過程進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下稱實設處)為全校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統籌負責全校儀器設備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上級相關文件,完善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規章制度;
    (二)完成儀器設備采購預算審核、匯總與上報、申購論證、購置審批、合同簽訂、驗收等設備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維護全校儀器設備臺賬;
    (四)做好儀器設備使用管理、維修審批及報廢管理等工作;
    (五)完善學校儀器設備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化管理。
    第六條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儀器設備的全程管理,須明確本單位儀器設備分管領導和設備管理員,落實儀器設備各項管理工作責任人,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學校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二)做好本單位儀器設備采購預算編制與上報、論證、驗收等管理工作;
    (三)做好本單位儀器設備日常管理,負責設備建賬入庫、領用、調劑、清查、處置等各環節的賬物核對與初步審核;
    (四)對本單位儀器設備臺賬進行動態管理,做好離職、退休、調崗人員的設備交接,按要求完成本單位儀器設備信息數據的匯總統計及報表編制;
    (五)提高儀器設備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對于使用率低下或長期閑置的儀器設備及時申請調劑或處置;
    (六)加強本單位儀器設備使用的監督管理,對儀器設備安全負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七條 使用單位須將本單位儀器設備分管領導和設備管理員報實設處備案,實設處將在設備管理系統進行授權。人員變動時,須盡快完成交接工作并及時報實設處。使用單位管理員必須是本單位在職在編職工。
    第八條 經費負責人是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須按相關規定準確填報年度采購與招標項目預算,組織實施儀器設備申購,對申購項目進行立項需求論證、技術參數和標準審核、相關技術性文件審核等,對設備采購的真實性、合法性等承擔相關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九條 領用人負責本人所領用儀器設備的日常管理,主要職責為:
    (一)購置儀器設備后及時建賬,定期對儀器設備進行自查,保證儀器設備標簽完整,確保賬物相符;
    (二)嚴格按照相關制度保管、使用、維護儀器設備,保障儀器設備使用安全,對儀器設備安全負責;
    (三)離校或校內單位變動時須及時辦理儀器設備交接手續
    (四)負責所領用儀器設備的基本信息及使用效益等相關數據的統計、填報。
    第三章 采購管理與資產建賬
    第十條 各單位儀器設備的購置須按年度購置計劃(預算)及相關文件要求執行。單批次采購預算金額50萬元以上的還須在福建省政府采購網進行采購預算公開。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擬購設備進行充分的論證,論證工作細則由實設處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各單位登錄學校采購與設備管理系統,線上提交采購申請,實設處按上級及學校相關管理規定進行項目審批。
    第十三條 采購申請經實設處審批通過后報校招標采購中心組織采購,具體實施按《福州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儀器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及相關要求按學校《福州大學合同管理辦法(試行)》、《福州大學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儀器設備到貨后,應及時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工作細則由實設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購置的儀器設備應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建賬手續。經實設處審核通過后,由財務部門辦理報銷手續。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儀器設備建賬后,領用人須自助打印設備標簽并及時粘貼。儀器設備領用人變更應辦理相應變更手續,做到資產管理責任到人。
    第十八條 各單位要確保儀器設備使用安全, 制定并執行儀器設備操作規程, 操作人員須熟練掌握儀器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壓力容器等實驗室特種設備的管理按上級文件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使用單位負責儀器設備的日常維護,做好定期檢查校驗、維護保養等工作,發現故障及時維修,保證儀器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維修工作細則由實設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儀器設備的院內調撥,由設備管理員發起申請,學院分管領導審批通過;院際之間調撥還須接收單位設備管理員和學院分管領導審批后,由實設處審核通過。所有變動業務須及時辦理,確保賬物相符。
    第二十一條 實設處定期受理各單位設備報廢申請業務,按上級文件核實設備報廢條件,將待報廢設備回收至待報廢設備暫存倉庫。
    第二十二條 儀器設備的出借、移交、報廢處置、清查、報損、下賬等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凡經海關批準免稅進口的科教用品(含捐贈),在監管期內,必須用于本單位的教學、科研,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改變使用場所或進行其他處置。
    第二十四條 上級文件及相關規定對貴重儀器設備的管理有特殊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軍工(涉密)設備的管理按學校及上級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不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儀器設備,按《福州大學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單價在500元以上的家具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具體解釋工作由實驗室建設與設備管理處承擔,《福州大學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福大設〔2005〕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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