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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學關于印發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2-10-11 發布者:


    福大財〔2022〕55號
    各學院,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經2022年第16次校長辦公會議和第17次黨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現將《福州大學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 州 大 學
    2022 年10月10日

    福州大學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學校培訓與測試服務行為,促進培訓辦班業務健康、有序、快速發展,保障學院測試平臺良好運行,根據高等學校財務制度以及《福州大學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福大財〔2018 25 號)、福州大學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補充規定(一)(福大財〔2021 35 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校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本補充規定主要對經濟分配管理辦法中培訓費收入、測試費收入分配的部分內容進行修訂。
    二、培訓費收入分配
    第三條 培訓費收入是指學校開展進修、短期培訓班等業務產生的收入。
    本補充規定修訂的培訓費收入是指學院承辦的 各類 培訓業務產生的收入, 不含繼教院、國(境)外來校留學生的培訓費收入。
    第四條 學院承辦的各類培訓收入,其中 以公益為主面向行政事業單位的公務培訓收入全額留歸承辦單位 ;其他培訓費收入按《福州大學經濟分配管理暫行 辦法 》規定首先提取10%作為補充教育事業費由學校統籌使用,再按學校15%、學院85%的比例進行分配。學院留成部分的80%作為人員績效經費、20%作為公用經費。
    三、測試費收入分配
    第五條 測試費收入是指 學校授權利用學校儀器設備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本補充規定中的測試費收入是指學院、科研平臺中心的測試費收入,不含公共服務單位、數字中國研究院(福建)測試服務產生的收入。
    第六條 學院、科研平臺的測試費收入全額留歸承辦單位,以專項形式全部作為測試業務的運行維護經費,不得用于各類人員績效的開支。
    四、附 則
    第七條 原經濟分配管理暫行辦法與本補充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本補充規定執行,特殊事項的,報學校專題會議討論確定分配方案。
    第八條 本補充規定適用于2022年發生的相關經濟業務,具體解釋工作由計劃財務處承擔。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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