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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學關于評選2016屆優秀畢業生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05-12 發布者:生工學院

    各學院,各有關單位:

    為表彰先進,樹立典型,充分發揮優秀大學生的榜樣示范作用,經研究,決定開展福州大學2016屆優秀畢業生評選工作,現將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評選對象

    全校2016屆全日制畢業生。研究生不高于畢業人數的6%,本科生不高于畢業人數的5%。

    二、評選條件

    (一)研究生

    1.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認真學習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思想進步,品行優良,勇于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習成績優良,沒有補考科目,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各門課程,獲得規定的總學分,各門課程和實踐環節的綜合成績在同專業年級研究生中排名前50%。

    3.有較強的學術科研能力,在福州大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二類”期刊上發表過學術論文或參與重要科研項目研究。

    4.積極參加文明校園建設活動、社會實踐活動、文體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身心健康,綜合素質良好。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5.具備上述條件的情況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評為優秀畢業研究生:

    (1)在校學習期間,獲得過一次以上(含一次)校級或更高級別的先進個人稱號(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2)積極參加社會工作(校研究生會、院研究生會、黨支部、班級),擔任研究生干部(班長、團支書及以上)一學年以上,表現突出,在社會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績。

    (3)在科研和論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在福州大學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一類”期刊上發表過學術論文,或取得重大理論成果,或在工程項目中取得重大社會和經濟效益,或在省、部級及以上各類比賽或競賽(包括集體項目)獲得一、二、三等獎或第一、二、三名。

    (二)本科生

    1.同優秀畢業生(研究生)評選條件1。

    2.在校期間曾獲得校級及以上先進個人稱號(指“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優秀共青團干部”、“優秀共青團員”)。

    3.成績優秀,沒有重修、補考科目,學習成績排名在專業前15%,綜合測評總分排名在專業前10%。

    4.積極參加文明校園建設活動、社會實踐活動、文體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體育達標,身心健康;生活樸素大方;未受過任何紀律處分。

    5.在思想道德方面表現特別突出、引領思想道德建設的學生,或在創新創業方面表現特別突出、有特殊貢獻的學生經學院推薦并報學校審核批準,可以授予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

    三、工作安排

    (一)評選程序

    凡符合條件的學生均可向所在學院報名,也可由所在班級、學院推薦;經學院初評后上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經審核、公示,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報學校研究批準。

    (二)評選時間

    自薦或推薦時間為5月12日至5月15日;學院初評時間為5月16日至5月20日;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處)審核及網絡公示時間為5月21日至5月28日。

    (三)材料上報

    1.優秀畢業生(研究生)申請者填寫《福州大學優秀畢業生審批表(研究生)》(一式兩份、正反面打印,及電子版),附成績單復印件、《學位論文送審評閱意見書》復印件、《福州大學研究生論文答辯委員會決議書》復印件、各類證書復印件于5.15日前交到學生工作辦公室107。學院負責審查、匯總,并填報《2016屆優秀畢業生初選名單匯總表(研究生)》(電子版、紙質版)后一并上報研究生工作部(處)。

    2.優秀畢業生(本科生)申請者應填寫《福州大學優秀畢業生審批表(本科生)》(一式兩份、正反面打印,及電子版),附成績單復印件、各類證書復印件于5.15日前交到學生工作辦公室107。學院負責審查、匯總,填報《2016屆優秀畢業生初選名單匯總表(本科生)》(電子版、紙質版)后一并上報學生工作部(處)。

    以上打印及復印材料采用A4紙張,復印件加蓋學院(培養單位)黨委(總支)公章。


    四、相關要求

    (一)各學院要在黨政領導下嚴格按照程序開展評選工作,自覺接受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學院和個人將予以通報批評,并取消其評選資格,對已發證書的將予以追回。

    (三)研究生論文送審及答辯評定結果低于良的,將追回已發證書。

    表格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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