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財[2020]20號
各學院、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經2020年第19次校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將《福州大學國(境)內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大學暫付款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大學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預算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 州 大 學
2020年9月29日
福州大學國(境)內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閩財行〔2017〕17號),結合學校會議費管理實際,現對本辦法再次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校舉辦(含主辦、承辦)的各類會議、論壇,包括國(境)內業務會議、國(境)內管理會議。
國(境)內業務會議:是指學校、職能部門和學院(單位)開展教學、科研、推廣等活動舉辦的業務性會議,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論壇、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驗收會、答辯會(不包括本科生、研究生論文答辯會)等。
國(境)內管理會議:是指學校、職能部門和學院(單位)開展的除國內業務會議之外的國內會議。
第三條舉辦會議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簡樸、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數量和規模,規范會議費管理。
第四條會議舉辦者是會議費的直接負責人,對會議費預決算和收支及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承擔直接責任。會議舉辦者應了解并遵守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會議費管理制度,據實報銷會議費。
各單位對本單位舉辦的會議承擔審批和監管責任,應加強政策宣傳,督促會議舉辦者按規定如實報銷會議費。
計財處負責會議費預決算的審核、審批,會議費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定和完善學校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二章會議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舉辦會議應預先編制會議預算,填寫《福州大學會議費預算表》,說明會議名稱、類別、時間、地點、人數、主要內容、費用預算及經費來源等,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會前審批:
(一)國(境)內會議由項目負責人審核。預決算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計財處審批。
(二)預決算金額在30萬元以上的會議須經校分管領導審批。
第六條各單位舉辦會議所收取的會務費應及時上交計財處,由計財處開具合法票據,不得坐支現金。
第七條確因工作需要委托會務公司承辦會議的,應擇優選擇承辦單位并簽訂合同。會議費超過我校招投標限額需要招標的委托業務,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投標,確定承辦單位。報銷時須附與會務公司簽訂的委托合同、酒店住宿費、餐費、交通費以及明細單據等原件,無法提供原件的應提供加蓋財務專用章的復印件。
第八條協助其他單位辦會并承擔部分會議費的,原則上應簽訂合同。合同中列明會議名稱、會議內容、會議時間、會議議程、參會人數、會議地點、分攤會議費用的理由和比例依據等。
第九條使用實行會議費預算控制的專項經費召開會議,應在經費批準的會議費預算額度和標準內開支會議費,遵循相關制度的規定。
第十條要積極改進會議形式,靈活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能通過電話、部門協調、發文等形式解決的問題,原則上不召開會議。
第十一條會議實行定點管理,各單位會議應當到定點會議場所召開。未納入定點范圍,價格低于會議綜合定額標準的單位內部會議室、交流中心等,可優先作為本單位會議場所。若校區周邊無合適的會議定點場所,經批準可選擇離校區地理位置近且經濟實惠的酒店作為會議場所。
第十二條參會人員在50人以內且無外地代表的會議,原則上在學校內部會議室召開。管理會議參會人員不得超過50人,其中,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6%以內,且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得超過1天。
第十三條會議召開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必須駐會外,不安排住宿。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范圍和報銷標準
第十四條會議費開支范圍包括會議住宿費、伙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辦公文具、醫藥費等。交通費是指用于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一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第十五條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對于未發生的事項,報銷限額應按明細標準進行相應扣減。
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元/人天)如下:
單位:元/人天
會議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國(境) 內業務會議 | 450 | 200 | 100 | 750 |
國(境) 內管理會議 | 270 | 130 | 50 | 450 |
綜合定額標準是會議費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第十六條下列費用納入會議費預算,但不計入會議費綜合控制定額,從相應的支出科目中據實列支:
(一)會議代表差旅費。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差旅費,原則上回單位報銷。對確因工作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和有關人員參加會議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對照學校相應標準在差旅費中報銷;
(二)參會專家人員費用。會議舉辦者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相關規定標準向邀請參會專家發放咨詢費、講課費等。
(三)國內學術會議論文出版費等其他支出按照實際據實列支。
第十七條會議勞務費(含咨詢費、講課費、勤工儉學等人員費用)的開支要規范管理,發放應采取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在學校有工資收入的會議工作人員不得從會議費中開支勞務費。
第十八條國(境)內業務會議邀請個別外國專家參加,參會外國專家食宿標準可參照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主辦、承辦或協辦單位在會議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原則上一次性報銷完畢。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費預算單和決算單、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結算原始明細單據等。校財務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經費不予報銷。
第二十條會議費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以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對其所舉、承辦的會議承擔監管責任,會議所使用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承擔直接責任。相關責任人應切實加強會議費的管理,嚴禁列支與會議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在管理會議結束后,除涉密會議外,應當填寫《福州大學國(境)內管理會議公示單》,將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人數、經費開支等在各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參會人員以在榕單位為主的會議不得到外地召開;不得到黨中央、國務院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
嚴禁各單位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
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會議用房標準,不得安排高檔套房; 會議用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數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嚴禁提供高檔菜肴,不得安排宴請,不得提供煙酒。國(境)內管理會議會場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和茶歇。
不得使用會議費購置電腦、復印費、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不得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追究會議舉辦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預存、套取會議費設立“小金庫”的;
(二)以虛報會議人數、天數等手段騙取會議費的;
(三)違規擴大會議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會議費開支標準的;
(四)違規報銷與會議無關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行為的。
對發現問題的單位,由學校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部門責令改正,追回資金,并視情況予以通報。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負責人,學校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根據物價等因素另文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學國(境)內會議費管理暫行辦法》(福大財〔2017〕23號)、《福州大學關于印發國(境)內會議費、接待費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福大財〔2018〕10號)同時廢止。
福州大學暫付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暫付款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學校資金的流動和安全,嚴肅財經紀律,明確相關經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政府會計制度》,結合學校實際,現對本辦法進行修訂。
第二條預付款、其他應收款、借出款等統稱為暫付款。
第三條暫付款管理嚴格實行單位領導責任制及項目經費審批“一支筆”制度。單位負責人或項目經費負責人,對相關經費暫付款的辦理、使用、核銷和歸還負責,對暫付款業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確保資金安全。
第四條學校暫付款管理原則為“預算控制,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按期結算,前賬不清、后賬不借”。借款時的用途與報銷時的用途應一致,借款的使用必須遵循“公款公用”的原則,不得以虛假的用途騙取借款,否則,按挪用公款處理。
第五條辦理借款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事由真實、合理;
2.符合國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
3.有確定的經費來源;
4.審批手續齊全,并且符合會計內控制度的相關要求;
5.付款的資料信息準確完整;
6.無應清而未清的借款。
第六條暫付款的支付方式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相關管理條例規定執行。借款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國內差旅費),應通過銀行轉賬結算。
第七條申請辦理暫付款必須根據經濟事項提供下述相關資料:
1.差旅費借款應寫明出差人員、地點、時間、天數,參加會議的需提供會議或培訓通知(外出實習借款還須寫明學生人數、實習天數);
2.與文章、書籍出版相關的借款需提供文章的錄用通知書、收費依據及相關合同;
3.材料和設備采購、委托加工、對外協作、各種工程借款需提供采購(加工)合同、外協合同、工程施工合同;
4.因公出國借款須提供有出國任務批件、邀請函以及校對外合作與交流處或人事處審批的出國申請表、預算申請表等材料;
5.其他事項的借款需提供相關證明。
第八條本科生、研究生及聘用人員原則上不得辦理借款,教學及科研聘用人員因特殊情況需要借款須經所在單位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方能借款;研究生在校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借款須經導師批準后方可借款。研究生結清借款后,方可辦理離校手續。研究生離校后,若出現研究生欠款或繼續借款問題,由導師承擔責任。
第九條計財處對借款情況每個月進行一次清理,對金額較大掛賬時間較長的暫付款進行重點清理,嚴格控制暫付款的總額和占用時間。
第十條全校教職工辦理調離或退休時,應結清暫付款,否則人事處不予辦理調離或退休手續。
第十一條根據如下不同借款業務類型設定相應還款及報銷期限:
1.一般性借款中現金借款(含差旅平臺借款)不超過三個月,非現金借款不超過半年;
2.購買進口設備借款不超過兩年;
3.各類修繕及零星維修借款在工程驗收合格后不超過半年,基建工程借款工程驗收合格后不超過一年;
4.長期出國(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借款,在其回國后不超過3個月;
第十二條對于上述超過相應期限未辦理暫付款報賬或歸還手續,且不提供合理的書面說明,經催報后仍不報銷的,計財處將采取以下措施:
1.逐月從借款人的績效工資中扣回借款,直至借款結清止;
2.根據具體情況采取其他的處理措施。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校計財處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大學暫付款管理試行辦法》(福大財〔2010〕5號)同時廢止。
福州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學校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加強對預算的管理和監督,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會計制度》等有關法規制度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年度綜合財務收支計劃是學校各項事業發展資金的保證,為了使學校各項事業能夠順利進展,必須強化預算管理。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并按財務收支計劃積極組織收入,按事業發展進度安排和使用資金,確保資金的供求適度和綜合平衡。
第三條預算應當遵循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等原則。
第四條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學校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
第五條學校預算一經批準,未經規定程序,不得調整。各單位的支出須以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條預算年度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均以人民幣元為計算單位。
第二章 預算管理職權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預算的審議機構,校黨委常委會是學校預算的審定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審查和批準預算的調整方案。年度預算方案應提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八條 學校計財處是預算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草擬學校預算管理制度、辦法;依據相關規定和學校財力狀況,編制學校預算草案;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檢查、控制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建議;定期向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學校預算執行情況;接受有關單位對預算的監督、檢查,并依法進行預算、決算信息公開。
第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是學校預算的責任單位,應按照學校要求和結合本單位工作實際按時編制申報預算,并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各部門、各單位的收支應嚴格按照本單位的預算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約束力;年內確需調整預算的,據實向學校提出預算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序審批。
第三章 預 算 分 類
第十條學校部門預算。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由計財處及各部門編制上報,綜合反映學校經費來源渠道與安排用途的年度預算,部門預算反映學校總體情況,是編制校內預算的主要依據。
第十一條校內預算。學校控制并核算的各項財務收支計劃,是學校所屬各級預算的綜合反映。校內預算是對部門預算收支總量的進一步細化。
第四章 預算收支范圍
第十二條 收入預算是預算年度內學校通過多種渠道取得的收入計劃,主要包括:
(一)財政撥款收入:即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事業經費,包括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等。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事業收入:即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教學收入、科研收入。其中:教學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單位或學生個人收取的學費、培養費、住宿費和其他教學收入;科研收入是指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條 支出預算是預算年度內學校用于教學業務、科研業務、行政管理、后勤保障、離退休和其他事業活動的資金支出計劃,主要包括:
(一)人員支出:包括在職職工人員經費(工資、津貼、各類社會保險、福利費、住房公積金等)、離退休人員經費(生活費、補貼、過節費、撫恤金等)、非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學生獎助貸經費等。
(二)公用支出:指為保障學校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而發生的公用支出,包括學校運行維持費、機關學院運行維持費、機關部處業務專項等。
(三)項目支出:指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有規定用途的專項支出,包括財政專項、科研專項。
第五章 預算的編制
第十四條 學校預算是指根據學校運行需求與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編制應當根據學校戰略目標、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任務,參考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后,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學校在預算年度開始前組織編制下年度的預算,預算的編制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程序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將嚴格控制各部門常規預算開支的膨脹,支出預算在保證人員經費和必要的基本運行經費、業務維持費后,統籌安排各部門項目。
第十七條部門預算的編制與審批程序
(一)計劃財務處與各相關部門根據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工作部署,編制學校年度預算建議草案,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并按財政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二)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學校部門預算控制數。
(三)計劃財務處根據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對原預算草案進一步細化、調整,上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四)上級財政部門批復學校部門預算,部門預算正式生效。
第十八條校內預算的編制與審批程序
(一)校內各單位根據學校要求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需求,提出本單位的預算建議草案,經各分管校領導審閱簽批后,報送計劃財務處。
(二)學校召開經費預算答辯會議,對重大項目進行答辯立項,確定各單位預算建議草案。計劃財務處根據部門預算的收支計劃數、答辯后各單位的預算建議數,制定校內預算建議草案,并根據校內預算建議草案在每年年初(一月)預撥經費。
(三)校內預算建議草案經校長辦公會、校黨委常委會審批后,再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后,形成年度預算文件,下達各單位。
第六章 校級控制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第十九條 預算執行包括收入預算的執行、支出預算的執行和預算平衡三個部分。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各單位既要積極組織收入,確保各項收入及時足額入賬,又要合理安排支出,實現年度預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條年度預算下達后,各單位本著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在嚴格遵守國家財務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預算經費使用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應按財政要求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支出。
第二十二條 預算的調整。為保證學校預算的良好執行,維護預算的嚴肅性,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因無法預見的未納入預算的特殊重大項目支出或對外投資,需經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后執行。
第七章 預算的控制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學校各級預算一經批準,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預算監督的對象為預算的編制、執行以及執行中的調整等。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校長辦公會、校紀委、審計處、校工會、計劃財務處是主要的監督機構。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計劃財務處要嚴格會計審核工作,嚴密經費支出手續,加強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控制。
第二十六條 預算年度結束、專項建設項目完成后,各經費責任單位應對本部門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項目建設是否實現預期效果、發揮效益情況等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今后經費預算申請的依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計劃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福州大學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福大財〔2019〕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