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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科學與工程學院

    College of Biologic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福州大學關于印發修繕改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3-02-27 發布者:

    福大后勤〔2023〕1號

    各學院,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修繕改造工程管理,提高修繕改造工程質量與效率,根據《福州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福大招采〔2022〕1號)、《福州大學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福大審〔2020〕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特制定《福州大學修繕改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經校長辦公會議(2023年第2次)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3年2月21日


    福州大學修繕改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學校修繕改造工程管理,提高修繕改造工程質量與效率,確保經費的合理使用,根據《福州大學采購與招標管理暫行辦法》(福大招采20221號)、《福州大學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實施辦法》(福大審2020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修繕改造工程,是指福州市區范圍內的學校(不含至誠學院)所屬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一般修繕改造工程,以及各類土、木、水、電、道路、管線等一般修繕改造工程項目(不含大型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的修繕改造項目)。

    第三條  修繕改造工程按項目性質分為零星修繕改造工程與專項修繕改造工程兩類。零星修繕改造工程是指單項工程造價10萬元以下的修繕改造項目,專項修繕改造工程是指單項工程造價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修繕改造項目。

    第四條  后勤管理處和招標采購中心分別負責建立預算<10萬元的零星修繕工程施工單位庫(以下簡稱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和10萬元≤控制價<4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庫(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施工單位服務期分別為五年、三年。

    第二章  修繕改造工程實施程序

    第五條  項目論證

    凡修繕改造工程均需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論證,論證時須符合校園總體規劃,原則上不得擅自改變各類用房房屋結構;不得加蓋、搭蓋、改動承重結構;不得影響建筑外立面;不得影響消防安全;不得擅自占用公用設施、公用區域;不得封閉公用場所(如樓梯、走廊、門廳、消防通道、天臺等)或改變用途。若確因教學科研需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

    第六條  項目立項

    (一)估算<2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工程,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同意后立項。

    (二)2萬元≤估算<10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工程,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同意,并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批立項。

    (三)10萬元≤估算<5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工程,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同意,并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討論,報主管部門審批立項。

    (四)50萬元≤估算<10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工程,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同意,并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討論、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后,報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校領導批準立項。

    (五)100萬元≤估算<30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項目,未列入年度專項經費預算的,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同意,并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討論、主管部門審議通過,報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同意后,提交校長辦公會批準立項。

    (六)估算≥30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項目,未列入年度專項經費預算的,均應逐級審批后,報校黨委常委會批準立項。

    嚴禁同一項目分拆立項。項目立項后,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預算額度,在招標采購中心信息化平臺上進行備案或審批,填報項目相關信息。

    第七條  勘察設計

    項目需要勘察和設計單位的,根據項目情況,確定勘察和設計單位。

    (一)預估勘察費或設計費10萬元,可由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確定直接委托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

    (二)預估勘察費或設計費≥10萬元,項目實施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向招標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申請,由招標采購中心按規定程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確定服務單位;有其他專業技術特殊要求或項目情況特殊的工程,可通過校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服務單位。

    第八條  預算編制

    (一)估算<2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項目,在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中任選一家施工單位編制預算。

    (二)2萬元≤估算<10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項目,在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中按隨機抽取的方式選定一家施工單位,由抽中的施工單位編制預算。

    (三)估算1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在招標采購中心的工程造價咨詢與招標代理庫中隨機抽取一家造價咨詢單位編制控制價。控制價≥3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項目還應實行一編一審制,由學校審計處審核確定控制價。

    項目發包價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際情況或者根據招標文件要求確定K值后計算。

    第九條  施工單位的確定

    (一)估算<2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工程由經費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在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中任選一家施工單位;有其他專業技術特殊要求或項目情況特殊的可自行委托施工單位。

    (二)2萬元≤工程估算<10萬元的零星修繕改造工程,應在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中按隨機抽取方式確定施工單位。有其他專業技術特殊要求或項目情況特殊的工程,經黨政聯席會議或部門辦公會同意,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可另行委托施工單位。

    (三)10萬元≤工程控制價<400萬元的專項修繕改造工程,由項目實施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從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隨機抽取一家施工單位;有其他專業技術特殊要求或項目情況特殊的工程,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可通過招標或由校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施工單位。

    (四)工程控制價≥400萬元的修繕改造工程,由招標采購中心按規定程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十條  監理單位的確定

    項目需要監理單位的,根據項目情況,確定監理單位。

    (一)監理費<10萬元的,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后,可直接委托有資質的監理單位。

    (二)監理費≥10萬元的,由項目實施單位報主管部門審批后向招標采購中心提出采購申請,由招標采購中心按規定程序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確定監理單位;有其他專業技術特殊要求或項目情況特殊的工程,可通過校招標采購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監理單位。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

    (一)合同金額2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均須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簽訂按以下程序執行:

    1.合同金額<10萬元,由項目經費負責人初審,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至招標采購中心蓋合同專用章。

    2.10萬元≤合同金額<50萬元,由項目經費負責人及單位分管領導初審,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至招標采購中心蓋合同專用章。

    3.50萬元≤合同金額<1000萬元,由項目經費負責人及單位分管領導初審,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校領導審批同意,至招標采購中心蓋合同專用章。

    4.合同金額≥1000萬元,由項目經費負責人及單位分管領導初審,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分管基本建設工作的校領導審批,經校長審批同意后至招標采購中心蓋合同專用章。

    (二)中標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合同、拒絕簽訂合同或自動放棄的,取消其施工資格。

    第十二條  項目施工

    加強施工過程的管理,項目在施工過程中,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項目實施單位應指定專人或成立項目管理組,嚴把材料進場關和工程量確認關,尤其是材料品牌、規格、型號、參數以及隱蔽工程等;監管監理單位(若有)的工作;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施工規程及操作規范進行安全文明作業,并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技術問題和管理問題,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施工內容,確保學校利益不受損害。

    (二)凡涉及開挖道路、廣場、綠地及更改室外強弱電管線、室內外雨水與污水管走向或增加室內外雨水與污水排入管道接入的;涉及電力增容、增加用水用電設備的;涉及砍伐、遷移校園內的綠化設施(含苗木)的項目,應在施工前向相關部門申請備案,經同意后方可施工。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嚴格控制造價,所有變更應先按照規定審批后再施工,應從嚴從緊規范項目施工過程中的變更管理。確需增加經費預算的,嚴格執行審批手續。

    1.增加造價累計未超過合同價的3%且2萬元(含)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項目經費負責人審批;

    2.增加造價累計未超過合同價的3%且2萬元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

    3.增加造價累計未超過合同價的3%且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主管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或分管校領導專題會議審議;

    4.增加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的3%且2萬元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單位分管領導簽字同意;

    5.增加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的3%且2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報主管部門審批;

    6.增加造價累計超過合同價的3%且5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或分管校領導專題會議審議;

    7.超過合同價100萬元(含)以上且300萬元以下的,變更實施前,須經學院黨政聯席會或部門辦公會審議通過,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經學校基建工作領導小組或分管校領導專題會議審議通過,報校長辦公會審議;

    8.超過合同價300萬元(含)以上的,變更實施前,須經逐級審批后,報校黨委常委會審議。

    變更實施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辦理現場簽證。現場代表在行使簽證職責時,必須對所簽證內容的合法、合理、真實性全面負責。

    (四)修繕改造工程應在施工區域設立施工告示牌。對可能影響師生正常學習、工作、生活的,應當設立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有特定受影響群體的,應當提前告知相關單位;影響范圍較大的,應當提前在校園網上發布施工通告。

    (五)項目實施單位應加強工程質量、進度管理。在項目施工過程中,出現明顯影響工程質量、進度的因素,應積極予以協調。協調有困難的,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

    第十三條  項目驗收

    (一)項目施工完成后,經確認工作面衛生、建筑垃圾等已處理完畢,水電費等已按規定計量,方可進行驗收。

    (二)項目實施單位對修繕改造工程所有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施工、勘察設計(若有)、監理(若有)等單位進行驗收,有明確的使用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的,應同時邀請使用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參與驗收。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填寫修繕改造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證書》,相關單位簽字確認并加蓋公章。

    (三)驗收過程中,未達到驗收要求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督促施工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組織二次驗收。

    (四)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辦理完資產移交手續(如果有涉及資產)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整理提交項目結算所需的工程圖紙、施工合同、現場簽證書、工程結算書、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代購的設備和家具清單等資料,同時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有涉及水電或結構改造的還應提交竣工圖)至主管部門備案;10萬元≤工程控制價<400萬元的項目應同步提交一份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書至招標采購中心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結算

    項目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手續辦理完后,根據施工單位提交的資料,經監理單位或項目實施單位初審后,及時辦理項目結算手續。

    (一)結算金額<5萬元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審核,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結算價款。學校審計部門每年進行抽審,抽審過程中發現有違規的問題,按照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二)結算金額≥5萬元的項目,送學校審計處審計確定結算價款。施工用水用電按安裝的計量表據實收取,沒有條件安裝計量表的,按工程結算價3‰核算。

    第十五條  項目相關費用支付

    (一)項目管理相關部門應根據結算審核結果和合同約定,按照學校審批流程辦理修繕改造項目相關費用的審批及支付。

    (二)對含有設備、家具購置的工程項目在支付相關費用前還應先辦理資產入賬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的保修與維護

    工程項目辦理竣工驗收和資產移交手續后,進入保修期,保修期內嚴格按《工程質量保修書》有關條款實施保修。保修期限從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日期開始計算。保修期結束前,項目實施單位應通知施工單位做最后保修與維護。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的管理與考核

    項目實施單位依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標準對施工單位項目施工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根據項目金額大小分別報送后勤管理處(項目金額10萬)、招標采購中心(10萬元≤工程控制價<400萬)。后勤管理處和招標采購中心依據考核結果和《福州大學修繕改造工程施工單位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條款分別對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和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檔案管理

    項目實施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檔案的管理,認真做好項目材料整理和歸檔。歸檔內容包括項目論證到實施全過程的文件、圖紙、合同和竣工驗收等相關資料。

    第三章  應急工程

    第十九條  應急工程的啟動和確認

    應急工程是指校園公共設施、設備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原因導致損壞或無法正常使用直接影響到師生正常教學、工作、生活須立即搶修的工程或需要緊急修繕改造的工程。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金額大小逐級請示,估算<10萬元的應急工程可在零星修繕施工單位庫或者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中自行委托合適的施工單位組織實施;10萬元≤估算價<400萬元的應急工程應從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中抽取施工單位。專業性強的特殊工程可以從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中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中抽取;若工程項目施工單位庫中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可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直接委托有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修繕改造工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等違法或違規違紀行為,依法依規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解釋工作由后勤管理處和招標采購中心承擔。

    第二十二條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區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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