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大財〔2020〕11號
各學院,機關各部門、各單位:
為進一步推行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對原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實施細則予以下發,請遵照執行。
福 州 大 學
2020年7月7日
福州大學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修訂)
第一條根據《福建省機關事務管理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直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通知》(閩機管綜〔2018〕91號)的精神,為進一步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結合《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和《〈福建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省直機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原實施細則進行修訂。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學校及下屬各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服務教學科研、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公務接待實行先審批、后接待,先預算、后報銷,嚴格接待審批控制的管理制度,無公函或無邀請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原則上不予接待。業務檢查、調研等通知,可作為接待公函,但應附上人員名單。
第六條公務接待活動應當優先安排在校內接待場所。若確因工作需要,公務接待活動按照經濟、方便、節儉的原則,可安排在校外接待場所。
第七條接待對象住宿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差旅住宿標準,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照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本單位陪同及工作人員在福州市同城范圍內一般不安排住宿。
第八條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為接待對象安排工作餐1次。工作餐標準為:省部級及以上、院士200元/人·餐,其他人員150元/人·餐,并根據上級相關標準變動相應做調整。接待單位在用餐標準內據實報銷。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一律不得飲用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的酒類或含有酒精的飲料。
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安排工作餐時,除陪餐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視情況可以安排簡餐,標準為省內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的50%。嚴格控制工作人員人數,無關人員不予安排。
第十條同城公務活動一般不安排用餐。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壽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區范圍內均屬同城。
第十一條接待對象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執行財政部門制定的接待對象在接待地差旅伙食補助費標準。與會人員按照會議安排用餐。
接待對象明確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單位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用餐并提醒交納伙食費。
接待對象明確不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日常用餐的,接待單位除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外,不得再安排其它用餐。
第十二條應邀來校參加業務指導、授課、講座、專家論證等公務活動的接待對象,費用可按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結算;邀請單位在發出公函時,應明確費用結算方。若由邀請單位結算的,在邀請函中應明確接待對象回本單位后不再領取在接待地期間的相關差旅補助費。
第十三條出行活動可安排集中乘車,根據團組人數和公務活動情況以及經濟、方便、節儉的原則合理安排相應車型,原則上3人以下安排轎車,4-5人安排商務車,6-15人安排中巴車,16人以上安排多臺中巴車或大客車。接待用車優先選擇校內或定點車隊車輛。
第十四條公務接待實行一事一結,每批次公務活動結束后及時結算。接待費用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邀請函)、接待審批單、接待清單及公務卡刷卡消費POS機憑條或銀行轉賬相關憑證等。超標準、超預算、超范圍開支的公務接待費,一律不予報銷。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由接待單位如實填寫、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應當與派出單位公函相一致。
第十五條接待費用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接待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外接待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違反本細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
關規定,責令整改,追回資金,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開支標準的。
(二)違規擴大接待開支范圍,或報銷與接待無關的費用的。
(三)虛報接待級別、人數、天數,套取接待經費的。
(四)使用虛假發票報銷接待費用的。
(五)其他違反本細則的行為。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計財處負責解釋。原《福州大學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福大財〔2017〕6號)同時廢止。